在购买生活消费品时,常常看到商店有“商品售出概不退换”的告示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三条、二十四条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,承担包修、包换、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”。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”。“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”。
在商品经营中经营者告示“商品售出概不退换”,应视商品质量的具体情况,如果售出的商品有《产品质量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列的“三包”内容:
1.商品存在缺陷的;2.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;3.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;4.不符合以商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;5.销售的商品失效、变质的,经营者“概不退换售出的商品”违背国家法律其告示无效;如果售出的商品不是法律规定的“三包”内容,经营者“概不退换售出的商品”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是合法有效的。